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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出台新的签证规定
2004/08/02

  据阿联酋移民局官员称,为防止和控制阿签证的滥用,有关当局将实施新的签证规定。新规定包括:

  1、访问签证:

  从签发日起2个月内入境有效。访问签证需要在阿居留人士、公司或在阿注册运营的Hotel作担保人。该签证停留期为60天,可延期1次,最长延期30天停留期。延期费用500迪拉姆。持证者需离境1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访问签证

  2、旅游签证:

  旅游签证在阿停留期为30天,不能延期。再次申请旅游签证者需离开阿联酋至少3个月。旅游签证需要饭店或旅行社作担保人。来自以下国家的个人旅游者可获落地签证:香港、韩国、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文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斯威士兰、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巴拉圭、爱尔兰、希腊、芬兰、西班牙、摩纳哥、梵蒂冈、冰岛、安道尔共和国、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l 入境许可证从签发日起14天内有效,不可延期。该证发给商人或旅游者,需要在阿注册的公司或饭店的担保。

  3、多次入境签证

  该签证发给与在阿的国际性公司或知名机构有业务往来,确有需要多次出入境者。该签证从签发日起6个月内有效,每次在阿停留期不得超过30天,不可延期。费用为1000迪拉姆。申请者须以访问签证入境,来阿后方能办理多次入境签证。该签证为贴纸签证,粘贴在申请者的护照上。

  4、过境签证

  过境签证适用于在阿机场过境者。过境者最多可获96小时(4天)停留期。该证免费,任何在阿有飞行业务的航空公司可做担保人。

  阿内政部在2月规定,持访问签证并获工作许可人士,可交付500迪拉姆改换签证种类,也可离境后再申请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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