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事提醒 |
| 200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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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联酋内政部移民总局对外国人入境阿联酋申请入境许可出台新规定,并在许可背面加注了中、英、俄、阿文等说明。为便于我公民申办来阿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无故滞留遭受处罚,现将规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说明: 1、访问入境许可:自签发之日起60天有效,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60天,持证人可申请延期30天,未办理延期手续者应在停留期结束前离境。 2、工作与居住入境许可: 自签发之日起60天有效,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60天,持证人在有效停留期内决定是否办理长居、工作签手续或离境回国。 3、“14天”公务入境许可:自签发之日起14天有效,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14天,该种许可不得延期。 4、“90天”公务入境许可:自签发之日起14天有效,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90天,持证人应在停留期结束前离境或在停留期结束前7天办理相同停留期的延期手续。 5、旅游入境许可: 自签发之日起60天有效,自入境之日起可停留30天,该种许可不得延期。 二、注意事项: 1、入境许可如有涂改,或持证人持无效护照或旅行证件,或出于安全考虑限其入境,则本许可无效。 2、持访问、居住、旅游入境许可者不得从事有偿或无偿的工作。 3、担保人应在被担保人入境前将入境许可提交其拟入境口岸。 驻阿联酋大使馆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 |